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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总结心得_建筑法规教学总结

发布时间:2019-08-14 10:10:38 影响了: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建筑法规教学总结》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篇一: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姓名:汤怀鑫

班级:造价1202

学号:1210434法 规 学 习 心 得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这门课是后来加的,刚接触这门课时本以为是一门类似于“毛概”类型的课程——枯燥无味。但是在听了罗老师的实际授课之后我感觉获益匪浅。

首先先从老师授课的角度讲一下我的感受。罗老师善于利用案列分析来讲课,通过一个个案列来加深我们对这门“枯燥”的课的认识,在案例中他可以鼓励我们学生去主动思考,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只告诉我们如何去做,并且乏味,降低了我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成效。通过罗老师的案例,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同学之间的分歧交流,第一可以使我们互相学习,通过他人的看法找出自己的不足;第二,使我们学会把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我个人认为书本的死知识不仔细钻探是无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非常大的作用的,而通过案例的方式我们可以再案例中“身临其境”,把知识转化为实际的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我们通过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后,罗老师通过我们的看法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在无形中学生的知识点记忆又加深了。开始罗老师每次上课时带着聊天的语气和我们聊一些事情,范文TOP100我开始只以为就是简单的“聊天”,后来仔细想想其实这所讲的事情就是一个小案例,并且是和我们专业息息相关的案例,在罗老师的

课题上通过这些案例我不仅学到书本的知识,还有实际工作的一种能力,讲书本知识和实际工作完美的结合,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一种方法,一种学习的思维方式。

其次,我谈谈从这门法规课上我学到的感受。通过罗老师的教学,我个人觉得学到的知识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学到一些“潜规则”,马上就要真正的工作了,这些“潜规则”对我们以后实际的生活有更直接的意义,我目前认为法律的空子是很多的,这让我想到一个段子“上天赐给人三种品质——诚实、聪明和党性,但是一个人不会有三种,因为如果你是诚实和聪明的话,那你就没有党性;如果你是忠诚和有党性的,你就不是聪明的;如果你是聪明和有党性的,那你肯定不会诚实。”在这里我不讨论这句话的实际意义正确与否,我觉得在目前中国这个环境工作不利用好这些“潜规则”的话是不可能获得自己想要的,相反自己应该有的东西也会被剥夺,所以,我觉得我现在必须把建筑法的知识好好琢磨,学会利用这些“空子”,至少保证自己的利益在被其他人损害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罗老师上第一节课的时候讲“我不为你们任何人好”,在听到这句话时我非常敬佩罗老师,我与老师的价值观几乎是一样的,在没有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说“我是为你好”这种虚伪的话(除了自己的亲人朋友),我觉得在目前这个社会,必须先把自己“活”好,然后在考虑去为他人好,并且为别人好这种事仅仅停留在口头是没用的,关键是做出实际的事来。

在通过对比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那次实例中,我学到很多之前不曾明白的知识。第一点,就是做事必须十分认真,一个标点符号,一

个字的错误就会把整件事情坏掉,而罗老师让我们找错误时把那些字体,标点的错误也列出来,正是培养了我们这种认真的(转 载 于:wWw.fwwang.cn 在 点 网:建筑法规教学总结)劲,注意这些细节可能把一件事情直接改变一个结果;第二点,既然从事这个行业必须对这个行业的有关规范和文件有个了解,罗老师说让我们每天就只抽10分钟时间读读就可以了,在慢慢的潜移默化之中不说一些深刻的见解至少我知道了招标文件的基本组成部分以及招标的基本程序和一些要达到中标目的的基本条件,思想汇报专题我们在对比这个招投标文件的无形之中对招投标文件就有了一个深刻的认识;第三点,在我们找出这些差异之后,老师在集中对我们的差异进行讲解,我之前不知道投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为只要大致同意就好了,现在我明白投标文件必须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然就按废标处理,另外对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几个字的错误就有可能导致废标,老师讲的那个案例再一次说明了细心的重要性。

通过罗老师的教导,在知识水平上我首先初步了解了我国建筑建筑工程市场的大体情况,例如市场的主体与客体,以及资质管理情况。再者了解了合同法律制度。例如合同的订立,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在什么情况我们订立的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双方应该怎样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等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和终止,以及一些具体细节。掌握了什么是招投标,什么是FIDIC合同,以及合同的管理的一些知识;在其他素质与职业培养方面,我首先明白了做人的基本道理和基本的职业素养与道德,以及如何维护的权益,现在我在中建三局实习,

我会好好利用这次机会,以理论结合实践,认真学习,将那种学习的思维方式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这几个月的学习,我对罗老师的印象改变很大,范文写作之前感觉老师非常严厉,不近乎人情,后来想想,不管生活方面如何,我认为老师在教学方面是不可多得的一个好老师,因为我觉得在学习这种需要实际经验和操作的学科时,没有一些案例的帮助根本无法学透,即使看了书上的案例没有一个专门的讲解也无法把案例中的实际经验转化为知识输送到学生的脑袋中,在罗老师讲的这些案例中我不光学到了书本的理论知识,还有实际的经验,以及一些利于我们顺利工作的“潜规则”,另外还有一些学习知识的思维方式,在点滴之中为我们以后的工作生活之路铺上了一砖一石,在此感谢罗老师的辛辛教导。

感谢罗老师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的审阅!

篇二: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

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

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

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一开

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

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

第三章:建筑

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

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

(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

(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难度和成本都增加。

(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

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转包的弊端如下:

(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

(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

(3)管理的难度增加。

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

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此处省略10000字。。。

总结: 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篇三: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 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 者建筑设计方案的;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

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 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 的;

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 线以及消 防安全间距要求的

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 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 面积、建 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要求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A、对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手续;

B、对属于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其中对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5)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④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作出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处该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上述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由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应收取该建设工程配套设施费单方造价基数的乘积构成。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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