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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总结|建筑法规总结心得

发布时间:2019-08-14 10:37:33 影响了: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建筑法规课程教学总结》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篇一: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违章建筑处理法规总结

关于违章建筑的定义的问题

我国法律目前对违章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关于广州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问题

广州市最新规定: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注意:该意见没有写明制定部门,效力层级比较模糊。经规划局网站查找,确定其由广州规划局制定,规划局的发布说明如下:我局制定的《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于2010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违法情形

(1) 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

设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及其附着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按照影响城乡规划的程度,(分类)违法建设分为:

A、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B、其他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

(3

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但用地手续合法完备,并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 者建筑设计方案的;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但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包括:

A、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但符合规划确定的兼容性和现行 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或建设单位自愿并能够恢复原使用性质 的;

B、擅自增加建筑高度,但未超过规划条件有关高度控制要求,且仍满足建筑总面积、建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 线以及消 防安全间距要求的

C、擅自移位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但通过限期 自行整改(包括部分拆除)后仍能满足建筑外观、建筑总 面积、建 筑间距、道路退让、用地红线退线以及消防安全间距等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要求的;

思想汇报专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后,做如下处理

A、对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手续;

B、对属于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一并予以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其中对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5)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标准如下: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②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8%的罚款;

④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范文TOP100对于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不能作出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决定,并处该违法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7%-10%的罚款;

上述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由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应收取该建设工程配套设施费单方造价基数的乘积构成。增加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

篇二:法规总结

篇三:我对学习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

我对学习《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认识

通过本学期对《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学习,了解到土木是个很广泛的学科,不仅有建设工程类、管理类,工程经济类,还有各种工程法规等,增强了我对土木的认识,无规矩不成方圆,《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是用来规范各种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制系统,作为铁道工程的一份子,越发让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范文写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下面举例分析。2005年4月,甲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住宅楼建筑工程,工程实行包工包料。该工程具体由甲建筑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组织施工。同年5月28日,该项目部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承包工程后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朱某向该工地供应沙子数次,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朱某沙款叁万元 某小区住宅楼项目部李某 2006年11月30日”。后朱某催要未果,遂以甲建筑公司、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沙款。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是建筑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并且向原告出具欠据,该欠据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认定李某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由于甲建筑公司是对外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该买卖合同的受益人,故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工程是由甲建筑公司承建,其下属项目部虽将工程转包给李某,但李某对外仍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原告朱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甲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转包关系,原告有正当理由相信李某为甲建筑公司派驻该工地的施工代表,被告李某购买沙子的行为,应当视为甲建筑公司的行为,该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甲建筑公司,该债务应由甲建筑公司承担。甲建筑公司在向原告清偿债务后,可基于其与李某的内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同时又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实践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现象非

常普遍,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中因购买他人的建筑材料或因租赁他人的机械设备产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之债,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这类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大。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判决实际施工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由建筑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判决方式从情理上来说比较公平,而且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关系,促使承包人加强合同和施工管理,但如此判决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设定,将各债务人的责任扩张至其他债务人,使其他债务人承担了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仅存在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中,即连带责任是法定的或约定的。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时,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况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外债务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因代理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因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生的连带责任、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承包人与次承包人因建筑工程质量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等。因此,本案中判决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合同相对性和代理规则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本案系因购买建筑材料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买受人。虽然出具欠条的人是李某,但由于甲建筑公司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建主体,原告朱某供应的沙子是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甲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对外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甲建筑公司名义施工,朱某在供货时并不知道甲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内部转包关系,故李某向朱某购买沙子的行为,是李某从事的代理行为,由此确定甲建筑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受方,依法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当然,如果朱某在供货时就明知李某与甲建筑公司之间的转包关系,则应当认定李某为买受人。

毫无疑问,《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

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根据《土木工程建设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即将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

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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